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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颁发的《中国福利彩票(传统型)发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数字传统型)”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统一发行。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中国福利彩票(数字传统型)”(以下简称“数字传统型彩票”)。
第三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按期开奖。
第四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彩票。
第二章 发 行
第六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的发行权属中福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福利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发行额度的分配权和调整权、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系统软件的所有权和修改权、投注单和预制彩票的监制权等。
第七条 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中福彩中心的规定建立电脑彩票销售系统,运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批准和配置的软件,接受中福彩中心的监控。
第八条 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并统一核发销售许可证。投注站由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直接管理。
第三章 投 注
第九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是以一组自然数( 00000-99999 )为投注号码的彩票。每注金额 2 元。
第十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按期销售。销售期号以开奖周期界定,按日历年度编排。
第十一条 投注者可在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投注站投注。投注者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自行选定号码进行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确认打印出对奖凭证,交投注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数字传统型彩票”。
第十二条 投注方法分为当期投注和多期投注,当期投注是指只购买当期彩票。多期投注是指购买从当期起连续若干期的彩票。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三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的设奖奖金占销售总额的 50% ,设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当期奖金为 49% ,调节基金为 1% 。
第十四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当期奖金共设四个奖等,一等奖为浮动奖,二、三、四等奖为固定设奖。各奖等额规定如下:
一等奖: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余额;
二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 300 元;
三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 20 元;
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 6 元。
第十五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 1% 提取部分、弃奖收入、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节浮动奖奖金,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
第十六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设置奖池,奖池包括未中出的一等奖奖金和超出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一等奖奖金。
第十七条 一等奖单注奖金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过 500 万元,超过部分转入奖池。特别奖单注奖金限额与一等奖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相同。
第十八条 若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低于其次奖等奖额,应保证高奖等的实际单注奖额是下一奖等单注奖额的二倍,不足部分由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由发行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特别奖由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彩票市场情况设定,设立特别奖动用调节基金时,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每周开奖七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摇奖结果通过电视台录像播出。
第二十一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通过摇奖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福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中奖号码由摇奖机先后摇出的一组 5 位自然数排列组成。
第二十三条 每期开奖统计数据以当期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机房收到的销售有效数据为准,并在摇奖前,将其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投注站全部或部分销售数据在当期投注截止后至当期开奖前未传送到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计算机数据库的彩票均为无效票。无效票应由投注站收回,并在该投注站张贴公告,无效票的持有者可到原购票投注站退票,退领与彩票面额相等的现金;退票有效期为公告张贴之日起 28 天内。
第二十五条 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和各奖等中奖注数、奖额以及奖池余额,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六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根据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按位相符个数的多少确定相应中奖资格:
一等奖:单注投注号码的 5 位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的 5 位号码按位相符;
二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中连续 4 位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的连续 4 位号码按位相符;
三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中连续 3 位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的连续 3 位号码按位相符;
四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中连续 2 位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的连续 2 位号码按位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一等奖中奖者按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并以元为单位取整计算;二、三、四等奖中奖者按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二十八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设奖的除外。
第七章 兑 奖
第二十九条 “数字传统型彩票”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次日起 28 天内(含 28 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收进入调节基金。
第三十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一条 一等奖在浙江省内各市彩票发行中心兑奖;高等奖兑奖奖金均一次性支付。二、三、四等奖在浙江省内任意投注点兑奖,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二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凡仿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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