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数字 3” 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次日起 15 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调节基金。
第二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条 每张彩票中奖奖金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中奖者 , 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在兑奖期限内到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每张彩票中奖奖金在 10 万元以下、 1 千元(含)以上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管理站登记兑奖。每张彩票中奖奖金 1 千元以下的中奖者到省内任意投注站兑奖。
第四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凡伪造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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